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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撞人致死后受损 责任无法认定 保方被判赔9成车损

李某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时,该车将一名骑车人撞死,汽车受损。因交通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,保险公司拒绝全部赔偿李某。李某起诉保险公司。近日,顺义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核损保险费的90%,共计6.5万余元。

2005年9月5日,李某为他的帕萨特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,保额20万元。随后,李某将车借给杨某。杨某驾该车与董某骑的自行车后部相撞,致董某死亡,轿车也受损。事后,交通队不能认定事故责任。经核损,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修理费7万余元。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。李某随后诉至法院。

保险公司辩称,交通队不能认定责任,公司只能赔偿50%。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不是保单中记载的指定驾驶员,根据合同约定,在赔偿50%的基础上再扣除10%,即全部损失的45%为3.2万元。

法院认为,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。虽然交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,但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,应当按约承担全额赔偿责任。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并非指定驾驶员,根据保险合同约定,应当扣除10%的赔偿款。据此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.5万元。(京华时报 记者裴晓兰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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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时驾驶 余元 李某将 通队不 能认定 司赔偿 通事故 司拒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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